(2023年8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公布,自2023年10月30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七条修改为:“特殊建设工程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除提交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材料外,还应同时提交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
(一)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
(二)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
(三)因保护利用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需要,确实无法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
所称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应包括特殊消防设计文件,以及两个以上有关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资料。
特殊消防设计涉及采用国际标准或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还应提供相应的中文文本。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特殊消防设计文件应包括特殊消防设计必要性论证、特殊消防设计方案、火灾数值模拟分析等内容,重大工程、火灾危险等级高的还应包括实体试验验证内容。”
特殊消防设计方案应对两种以上方案进行比选,从安全性、经济性、可实施性等方面综合分析后形成。
火灾数值模拟分析应科学设定火灾场景和模拟参数,实体试验应与实际场景相符。火灾数值模拟分析结论和实体试验结论应一致。
三、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评审专家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总数不得少于七人,且独立出具同意或不同意的评审意见。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经四分之三以上评审专家同意即为评审通过,评审专家有不同意见的应注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专家评审意见书面通知评审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
四、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对其他建设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分类管理。”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制定其他建设工程分类管理目录清单。
“其他建设工程应根据建筑所在区域环境、建筑使用功能、建筑规模和高度、建筑耐火等级、疏散能力、消防设施设备配置水平等因素分为一般项目、重点项目两类。”
六、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一般项目可以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申请备案,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根据承诺书出具备案凭证。”
七、将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改为第三十八条,并修改为:“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对备案的其他建设工程进行抽查,加强对重点项目的抽查。”
“抽查工作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取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结合辖区内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情况确定,并向社会公示。”
八、将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改为第三十九条。
此外,对相关条文的序号作出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23年10月30日起施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根据本决定进行相应修改并重新发布。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 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图片版.pdf